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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695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杨林、仲裁员张廷栓、仲裁员贾庆民组成仲裁庭审理。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十楼1007室)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5 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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