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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东三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世星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万聚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强、任伟华、沙成顺、任帅、孔凡芳、任伟新、任伟皊 、乔志梅、冯刚: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贷、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审理终结。本会于2021年2月2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0)第 304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申请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 层济宁仲裁委员会1107室;电话:0537-2348790]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公告裁决日期报废。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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