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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青岛联丰塑钢墙幕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经(2013)城商初字第 1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刘雪梅。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联丰塑钢墙幕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城阳熙国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栾泽喜、杨熙国依法向新债权人刘雪梅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刘雪梅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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