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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成金、张淑兰、邱德彪、邱德志、丁力: 邢现宝对你们享有的 (2015)岱民初字第 3256 号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的债权及相应的权利,已经依法转让给了于文芳(身份证号:3709831988XXXX5363),现公告通知你们从公告之日起即向于文芳履行(2015)岱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邢现宝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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