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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82次
        
 
序号合计借款人

    齐鲁特钢有限公司

    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债权合计413,887,167.92284,581,627.26698,468,795.18

  本金363,598,199.35250,000,000.00613,598,199.35

  利息49,698,968.5734,171,627.2683,870,595.83

  其他费用590,000.00410,000.001,000,000.00

担保人

    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王大军、牛大伟、王峰、王春兰。

    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特钢有限公司、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中长资(鲁)合字【2021】1-1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对公告清单所列的借款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抵押权等)依法转让给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相关潜在的承债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相应还款义务。

    特此联合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2月24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 23日,2020年12月23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20年12月23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青岛鑫元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上一个:债权转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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