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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75次
        
 
苏晶、旺健:本院受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旺健、苏晶、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11执恢 644-1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询价函(评估价 90927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于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柳耀宗:本院受理原告迟中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姜永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利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修显胜:本院受理原告修立宁诉你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民初 336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沽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吕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被告吕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5民初1965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姜永强:本院受理的(2020)鲁0285 民初8392号原告王进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李继高:本院受理原告贾爱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23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3号 3层(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0951774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元;以上费用暂共计:106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 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树学 :本院受理申诉人姚惠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202 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维持(2013)南商初字第304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撤销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姚树学、姚惠分别在抽逃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驳回薛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4.原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薛秀美负担976元,由东正公司、姚树学、姚惠负担 20974 元,再审案件公告费,由姚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孝峰、李雨欣、杨建芸:本院受理原告董鸿超与被告李孝峰、李雨欣、杨建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72000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自 2019年8月13 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爱玲与被告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息16.9% 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借款期限开始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利息金额为645298.0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正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息16.9% 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借款期限开始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利息金额为1935894.0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弢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美、原告孙纲与被告张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上海东北虎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北虎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645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鸿展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于鸿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于鸿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243358.78元、保险费10945.14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54303.92元为基数,自 2017年12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8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67000元;二、被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3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跃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跃灿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8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薛跃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金261842.87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 2019年10月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994% 计算);二、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薛跃灿名下的青岛市开发区香江路99号内1栋1单元2201户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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