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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亮、盛丽丽: 日照乾生钛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依法对贵方享有的债权:(2014)莒民初字第1543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借款1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1700000元本金自 2013年3月14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保全费 5000元,案件受理费 20100元、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衍生权利等全部转让给徐自贵所有。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依法向徐自贵履行付款义务(若债务人发生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日照乾生钛业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人:徐自贵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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