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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宾: 2017年 12月你与我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我公司天颐湖蓝庭公馆 13 号楼2单元14~ 14层 1401 号房屋。后因你自身原因双方解除了合同。你至今未按承诺和我公司通知配合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手续。现再次通知:请于 7 日内到我公司售楼处并与我公司人员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人:泰安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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