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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1次
        
 

 

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决定书

坊人社工伤认字[2020]03175号

    申请人:赵祥美  职工姓名:赵祥美  性别:女  年龄:58

    身份证号码:3707021954XXXX2927

    用人单位:潍坊明鸿物业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保洁事故时间:2012年 10月 26日事故地点: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诊断时间:2012年10月26日伤害部位:胫腓骨、胸椎、右踝、胫骨、腓骨、外踝、右肘、内踝。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赵祥美于 2012年10月26 日上午,在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院内打扫卫生时受伤,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胫腓骨骨折(右侧开放性)s82.201、胸椎骨折(T11/12)S22.001、右踝关节皮肤脱套伤T01.301、胫骨平台骨折(右)S82.203、腓骨小头骨折(右)S82.402、外踝骨折(右)S82.602、右肘关节闭合伤T11.102、内踝骨折(右)S82.502。

    2013年11月2日受理赵祥美于 2013年10月21 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赵祥美申请单位主体不符,赵祥美于 2014年1月5 日将申请单位变更为潍坊子萱经贸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赵祥美申请单位主体不符,赵祥美于 2019年7月12日将申请单位变更为潍坊明鸿物业有限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赵祥美提交工伤情况及证据属实。

    赵祥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坊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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