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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370782197703084270): 你自2020年7月1 日起至今无故不到单位处工作,已构成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事实,违反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已多次履行告知义务,均未收到你任何回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于2020年 12月14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自公告之日起7 日内到公司 0536-6339038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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