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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后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佳与高小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高佳已将对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后增所享有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 民初258号判决书第四项下执行下剩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高小香。请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后增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依法向高小香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高佳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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