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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望朋: 曹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4 日依法做出《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18]第10号)。你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该补偿决定已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曹县人民政府已作出曹政征催字〔2020〕第 17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18〕第10号),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完成搬迁义务。如逾期仍未履行,将依法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或留置等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现公告送达。请你或相关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点:曹县文化路路北城投大楼313 室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赵主任、孙主任;联系电话:0530-3639303)领取《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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