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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在国、曲秀华、周茂杰、张允学: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庙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张在国、曲秀华共同偿还青州市金兴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及相应利息,周茂杰、张允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单位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元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向刘元昌履行还款义务。 通知人:青州市金兴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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