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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6日,你公司与枣庄高新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枣庄聚源高新技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签订《资产转让与项目投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未按照合同书支付资产转让款,根据合同第四条,我公司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倍对应收款项收取利息。我公司多次催收,你公司仍未偿还。现予以登报通知,望见报5日内付款。 联系人:秦经理 联系电话:0632-5220288 枣庄高新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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