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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张志国、张善良、张闽、付惠珍、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我行签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700万元,借款期限至 2019 年6月13 日;担保人张志国、张善良、张闽、付慧珍、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0号4 号楼601-605户房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年6月 21日判决你偿还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判决书编号为(2019)鲁 0212 民初1110 号】但截至2020年 11月6日,你仍未偿还上述债务,已逾期512天。 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6 日前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若你公司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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