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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青岛国海迈斯特激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国、孙春霞、付惠珍、张善良、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 青岛国海迈斯特激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年3月9 日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232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3月8日;担保人张志国、孙春霞、付慧珍、张善良、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以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一路35号地下车库提供抵押担保。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1 日判决你偿还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判决书编号为(2019)鲁0212民初1112号】。但截至2020年11月6日,你仍未偿还上述债务,已逾期309天。 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前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若你公司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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