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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义: 我局于2020年1月11日对青岛万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李罚字〔2020〕05号),要求该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李沧支行(书院路3号),而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义务,该单位已于2020年8月25日注销,经核实,你是该单位唯一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李沧支行(书院路3号)。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七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岳婷 联系电话:0532-84617343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2号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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