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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斌、陈雪莲: 根据我与代景景(身份证号码37083219870118002X)于2020年3月 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我已将在梁山县人民法院(2019)08民初 1239号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等全部执行权益转让给代景景(执行权益详见生效判决文书),请直接向代景景履行相应义务。 通知人:郑桂芳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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