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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1次
        
 
谢学峰、王金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学峰、王金会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198020.29元、利息3600.40元、罚息134.14元,共计201754.83元;二、被告谢学峰、王金会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号楼2单元1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谢学峰、王金会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保全费 17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476元,由被告谢学峰、王金会、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许孝华、周长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孝华、周长平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17419.62元、利息3969元、罚息110.31元,共计221498.93元;二、被告许孝华、周长平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3号楼1单元1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许孝华、周长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2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592元,由被告许孝华、周长平、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隋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凯与被告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被告隋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凯借款170000元。若逾期偿还,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明波:本院受理原告孙凤荣诉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17年8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胶州市人民法院

    薛立华、吕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薛立华、吕爱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11532.86元、利息3861.87元、罚息109.63元,共计215504.36元;二、被告薛立华、吕爱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2号楼2单元2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薛立华、吕爱玲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 1200元,合计7476元,由被告薛立华、吕爱玲、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越荣、杨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越荣、杨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27659.65元、利息4999.58元、罚息107.94元,共计232767.17元;二、被告越荣、杨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1号楼1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越荣、杨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812元,由被告越荣、杨智、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软玲、张发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发振、李软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51844.16元、利息4597.40元、罚息127.98元,共计256569.54元;二、被告张发振、李软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2号楼1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发振、李软玲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9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319元,由被告张发振、李软玲、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江坡、李艳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江坡、李艳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借款本金228608.17元、利息1676.87元、罚息18.06元,共计230303.10元;二、被告张江坡、李艳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88号4号楼2单元5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江坡、李艳红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55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775元,由被告张江坡、李艳红、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姜国锋:本院受理原告冷冬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井卫海、姚芹:本院受理原告于宗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兆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 954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兆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3240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青岛世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向东与被告青岛世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款5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576.5元,并承担以 52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泽:上诉人安萌就(2020)鲁0203民初11559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香梅:本院受理原告于凤际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被告李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凤际货款18 600元,利息 1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二、驳回原告于凤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李香梅负担290元,原告负担41元。案件公告费 600元,由被告李香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497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王明光、刘月美: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明光、刘月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忠借款本金560 000元,借款利息383 442元。案件受理费13 620元,由二被告负担13 085元,原告负担535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刘美香:本院受理原告姜龙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准予原告姜龙强与被告刘美香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姜德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垂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姜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垂胜借款本金89 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025元,由被告负担1 019元,原告负担6元。案件公告费 450元,由被告姜德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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