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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等137户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共同借款人(详见附表): 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批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及其所辖各支行的贷款债权(包括抵押物的抵押权)转让给泰安淼森经贸有限公司(受让人),请您向泰安淼森经贸有限公司(受让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应义务(含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特此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泰安淼森经贸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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