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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58次
        
 
 贾晓迪、李范哲:本院受理原告刘复珍与被告贾晓迪、李范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被告贾晓迪、李范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复珍借款利息1053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6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6.5元,保全费1 120元(保全费原告预交2700元,应退还原告 1 58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刘复珍负担245元,被告贾晓迪、李范哲负担3 101.5元。被告贾晓迪、李范哲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刘复珍。(原告指定案款和诉讼费收款账号:刘复珍,平安银行,6216 2620 0000 3273041)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王宏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宏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5435.24元、保险费5127.66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65435.2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83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王宏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孙田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9746.21元、保险费3491.16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39746.2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63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孙田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8623.38元、保险费8793.38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68623.3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98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张静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云波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万丛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丛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3517.03元、保险费3478.42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43517.0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61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万丛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韩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支 付保险理赔款33307.92元、保险费2045.62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33307.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44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韩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赵桂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桂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7828.26元、保险费4049.01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37828.2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赵桂治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支 付保险理赔款36993.8元、保险费2991.22元以及以保险理赔款36993.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12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张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邢姗、王小小、王升凯、宋其宝、邱波:本院受理原告韩秀芝诉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7 609.68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克江:本院受理原告孙兰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沽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5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徐军签订的编号为青岛银(80260)个房借字(2014)第(002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徐军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截止到2020年8月28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03099.2元;三、被告徐军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以27031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支付利息;四、被告徐军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律师费4999.99元;五、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徐军名下位于莱西市梅山路12号翡翠城桂花苑8栋1单元202户的住宅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8)莱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6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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