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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其股东: 周志旭于2020年8月19日将其因与你公司拆迁安置购买产权的青岛市市北区抚顺支路19号2号楼1单元203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378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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