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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张志旭于2020年9月7日将与你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5-4-1201)、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06号4单元12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19765.95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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