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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0年10月13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陈 先生 联系电话:0531-8207978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5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20年8月15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分行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指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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