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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将依法持有的对张兴山债权3笔转让给郭本福(身份证尾号为1315),结欠本金余额合计玖佰万元,结欠利息以法院执行局统计数据为准。 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请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将债权所涉款项(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受让人,依法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王家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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