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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渊博、庄艺春、计相龙: 依据合同法等规定和我方与刘建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方决定将合法享有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刘建祥,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刘建祥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王颜鑫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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