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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美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方对你享有的债权2019年9月2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50000元,及相应的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70202MA3FAGC51M),请你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FAGC51M),履行上述全部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琦、齐运香、田肖肖、韩心红、吴朋、王成圣、刘会军、赵芳珏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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