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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 2015年 12月 17日,贵司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5年齐银高保0501字Z-047号),约定贵司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7 日至2016年12月16 日之间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主债权合同提供最高本金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6年9月2日,贵司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年齐银高保0501字Z-032号),约定贵司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在 2016年9月2 日至2017年9月1日之间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主债权合同提供最高本金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5 年齐银授0501字Z-047号-016号,敞口金额 7000万元);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编号:2015年齐银授0501字Z-047号-017号,敞口金额 3371.55万元);于2016年9月5日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编号:2016 年齐银授0501字Z-032号-001号,敞口金额6929.3 万元);于2016年9月9日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编号:2016 年齐银授0501字Z-032号-002号,敞口金额 4069.92万元);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编号:2016年齐银授0501字Z-032号-003号,敞口金额 284.31万元);于2016年 12月9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年齐银授0501字Z-032号-004号,敞口金额 3000万元);于 2016年12月17日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编号:2016年齐银授0501字Z-032号-005号,敞口金额 2750万元); 我司先后受让了上述主从债权并均已通知贵司,2018年9月14日,贵司就上述担保债权与我司续签《保证合同》,延长了保证担保期间。 鉴于上述事实,现向贵司催告如下: 望贵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欠款支付给我司。如贵司未能支付,或未能与我司达成还款协议,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东营市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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