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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2015)青弥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判决,一、张玉庆、王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 张 德全 借款本金174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张玉庆、王美红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岩、王永平、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奥盛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债权已由张德全转让给李宝云。 公告有效期:3天 联系人:李宝云 联系电话:15953606698 李宝云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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