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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徐华庆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70422 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傅得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徐华庆、抵押人徐华庆依法向新债权人傅得晟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傅得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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