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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筠、李劲松: 本人依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商初字第63 号民事判决书经执行程序已收回债权2482407元,现将该判决剩余债权转让给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特依法通知你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未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柳秀伟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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