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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公司与张振兴(身 份 证 号 码372425196812110013)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张振兴依法受让了本公司所拥有的山东省冠县清泉供销股份合作总公司的债权(2006聊执字第126号执行一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张振兴享有行使债权、追偿债务的权利,现以公告的方式将该债权转移的事实通知借款人并催请主、从债务人立即向张振兴清偿。 特此公告。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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