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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30次
        
 
被征收人:刘亚娟

    曹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日就曹县青石街片区棚户区改造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曹县人民政府关于曹县青石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被征收人房屋位于曹县曹城办事处湘江路路南、庐山路路西,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去做工作,无法联系到被征收人,致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保证曹县青石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曹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作出曹政征补字[2020]第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因对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对你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山东省曹县文化路路北城投大楼313室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赵先生、孙先生,联系电话:05303639303)领取补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曹政征补字[2020]第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决定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曹清评报第12-44-A 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曹清评报第12-44-B号)》,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1914040元,大写:壹佰玖拾壹万肆仟零肆拾元整。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

    三、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为期房,位于本片区内,户型面积有约90-130平方米多种户型供选择,安置房均价为每平方米2960元(楼层差价另计),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均价3928元/平方米计算(楼层差价另计);住改经房屋可选择商业安置房屋(期房),位于本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安置区,商业安置房屋沿庐山路一层安置均价为6133元/平方米,二层安置均价为4815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格一层均价7666元/平方米,二层均价5749元/平方米计算。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接近的原则及被征收房屋丈量、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按补偿方案规定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安置房屋。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补助费等依据补偿方案规定发放。签订协议后,安置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被征收人选择确定了具体的安置房后根据房产测绘部门测绘的最终面积及楼层情况等结算。

    四、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有附属物等遗漏项目,经被征收人申请现场核实后,另行按规定评估予以补偿。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曹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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