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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峰先生: 我村与你于2009年7月份签订了期限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根据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规定,你未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确定的义务,有违约行为。因此,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现通知你:解除我村与你于2009年7月份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并请你及时交还我村土地。 宁阳县东庄镇西张家庄村民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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