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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8月11日 临朐县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88次
        
 
陈子远、陈子军、陈福友、陈海、陈良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鲁0724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侯法钦、刘强伟、张光泉、窦东坦: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 0724民初280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陈永健、彭刚苓、张立德、陈光权、朱见正: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30 日上午 10时 30 分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段会江、段雪云、安淑发、张兆银: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30 日下午13时30 分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彭刚苓、曾庆爱、陈永健、张立德、陈光权、朱见正: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 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任茂同、刘兆英、任意: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11时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瑞玉、王晓栋、王栋、侯建平、沈汝伦: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定于2020年10月30 日下午14时50分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辛乃涛、辛乃居、辛乃成: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定于 2020年 10月 30日下午14 时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张传法、张健全、丛冰: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定于2020年10月 30日上午9时50分在我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魏学梅、辛启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鲁0724 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张玉爱、王建东、苏晓雨: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鲁072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张兆均、宫冬平、康德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鲁0724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朱明金、朱洪国、朱强、朱洪凯、朱洪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 0724 民初25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贾炳宝、李玉翠、史建胜、吴凤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10点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李现民、谭利、郑秀玲、李魁林: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点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李永升、王飞、王传广、刘福娟、王磊: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云、张鹏、印娅琴、白晓、陈欢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魏长森、张明珍、马玉国、刘瑞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14点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张瑞进、李现娟、李现录、杨桂玲、张永强、刘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14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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