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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8月1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65次
        
 
杨璐、苏童:(2015)南商初字第3114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恢19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解除杨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香江路99号4栋1 单元2701 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崔军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涛、孙杰:(2015)南商初字第3067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 (2019)0202 执恢571号,首执案号为(2016)鲁0202执1873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解除孙杰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 696号8号楼2 单元401 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肖有钦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 0202 民初 959 号民事裁定书(裁驳)。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 0202 民初 958 号民事裁定书(裁驳)。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诉被告青岛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9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诉被告青岛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民初9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山东恒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胡静贤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进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盛城装饰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进山支付质保金31160 元;二、驳回原告刘进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远东农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君汇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02 民初 5612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第一被告支付垫款 200 万元及罚息;2、第一被告承担律师费 6000 元;3、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 14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广才:本院受理原告刘华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民初56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925280.4元,并按年息 6% 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营念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麦园经贸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2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营念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金麦园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5000 元及违约金(以 13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营念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金麦园经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成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盛城装饰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成相支付质保金21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成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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