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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对以下债权进行转让暨催收通知: 青岛外星人贸易有限公司、贺建春依法享有的经(2014)青金商初字第 2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王海荣。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债务人青岛外星人贸易有限公司、贺建春依法向新债权人王海荣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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