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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选(身份证号:620102196611215838): 经企业自审和有关机构文件显示,你在担任我厂总经理期间(自 2008年1月 1 日至2016年 11月24日): 共给我厂造成损失24540984.17元。根据相关法律和《泰安电车线厂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你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90日内,向我厂返还上述损失金额24540984.17元(含抽逃全部出资208 万元),汇入下列单位公户内。逾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单位名称:泰安电车线厂开户行:工商银行泰安市分行 账号:1604010109024519190 特此催告。 催告人:泰安电车线厂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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