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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根据微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贵公司欠我公司煤炭款5049778.96 元以及诉讼费。现在我公司将该判决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於爽文(身份证号370826197003254093),请贵公司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后,三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於爽文。特此通知。本通知一式三份,给贵公司一份,我公司留存一份,於爽文一份。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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