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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23次
        
 
刘昱畅:本院受理袁清江与刘彦均、刘昱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刘彦均、刘昱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袁清江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非凡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新哲诉被告青岛非凡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29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永凝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吴永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滴客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凝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机恒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孙传刚: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玺悦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机恒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机恒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吕晓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玺悦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机恒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露:本院受理原告吴舜政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民初2007号判决书。判决要点:1.张露偿还原告款项、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9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张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作罡: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作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67027.88元、尚欠保费2943.57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金松丹、许光日、青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金松丹、许光日、青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起诉要点: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金松丹、许光日偿还剩余借款本息145916.16元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4、被告青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律师费9698元及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毛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李泉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不准原告李泉福与被告毛盼盼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葛军、解文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葛军、被执行人解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从伟、孟珍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姜从伟、被执行人孟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华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卫东、被执行人王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江红、刘壮世、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薛江红、被执行人刘壮世、被执行人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玉辉:本院受理原告王剑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630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02068元(以42630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息24% 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万元、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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