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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95次
        
 

 张磊、曾庆勇、张雪飞: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借款本金96 800元、截至到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38988.57元,共计13 5 788.57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晓婷、孙鹏、王正杰、宋光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晓婷、孙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借款本金193523.05元、截至到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193 398.89元,共计386 921.9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明波、郭秀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明波、郭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借款本金236 000元、截至到2019年7月24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5 035.51元,共计241035.51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伟、战丽敏、高兴森、王春光: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伟、战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借款本金188 000元、截至到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87 013.19元,共计275 013.19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福武、高金芬、李福文、苗在东: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朱军基、唐淑爱、朱志基、王福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杜运福、匡艾美、杜运刚、徐登富: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庄刚、万迪青、庄振波、闫士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薛立森、周苹、刘振强、刘好锋: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冷学磊、刘晓辉、冷建胜、冷建利: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冷学磊、刘晓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377.04元及利息28458.72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冷建胜、冷建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培聚、杨秀花、李宝来、李文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培聚、杨秀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61.82元及利息12753.47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李宝来、李文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蔡彬、相世芳、相苗青、徐文萍、相苗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蔡彬、相世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93.84元及利息15393.58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相苗青、徐文萍、相苗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朱见基、李福云、王波、朱金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朱见基、李福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8131.47元及利息42175.58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王波、朱金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杜敬、王静、杜美兰、王玉芬、夏洪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杜敬、王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 元及利息383429.05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杜美兰、王玉芬、夏洪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郑秀兰、杜运来、郑明安、郑明全: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郑秀兰、杜运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35.72元及利息54433.07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郑明安、郑明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夏俊海、韩新乐、夏俊东、闫德芹: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夏俊海、韩新乐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1910.03元等,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夏俊东、闫德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王新、周兆君、付志芹、郑万清、迟焕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韩刚:本院受理刘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胶州市人民法院

    郭明杰、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郭熙鹏、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雒福成、李玲:本院受理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40万元,合计人民币300万元;起诉之日后按每月20% 承担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周翠平、青岛华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天啸、青岛丽舞鞋业有限公司、刘宝家、马云涛:本院受理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合计人民币130万元;起诉之日后按每月20% 承担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池连武: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华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鑫、胡淼淼:本院受理法清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81民初1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鑫偿还借款本金18200元及违约金1903元,胡淼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孙月芹: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仁平:本院受理冷淑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铺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青岛玉锦圆包装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昌瑞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玉锦圆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玉锦圆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昌瑞塑料有限公司加工费322 929.2元。案件受理费8 734元,原告负担2 590元,被告负担6 1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赵培旭:本院受理原告周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鹏飞借款本金85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 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裴浩勇、宋佳凤: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裴浩勇、宋佳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资款12 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白学栾: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娟、孙维民、孙维华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将孙维林名下的养老账户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合计30322.13元)分别返还给原告孙玉娟 13476.5 元、孙维民3369.12元、孙维华3369.12元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立案庭速裁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朱本欣:本院受理原告郝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本欣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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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青岛永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8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宋连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连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96615.75元及以实际尚欠保险理赔款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宋连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6 767.1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9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452元,由被告宋连宝负担1 986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财产保全费1 721元,由被告宋连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28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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