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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传富、翟玉芬: 根据我行与孙新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在我行编号为11030901号《个人“一抵通”贷款合同》项下的不良贷款本金579984.54元及相应利息(包括主、从债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已经全部转让给孙新国,请自公告之日起向买受人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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