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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爱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业文、陈星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37号、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38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179号青年创业园C 座4号2层)领取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37号仲裁裁决书、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38号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O 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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