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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 自 2012年12月28日至2016年7月1 日期间,我司为出借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你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Z-2013-060】、【GZ-2013-063】、【GZ-2013-071】、【GZ-2013-072】的《借款担保合同》及后续展期合同(上述借款合同均展期至 2018 年6 月 30日),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你方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现因上述借款已逾期,债务人未向我司归还借款,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 10日内,向我司履行保证人义务,向我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500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已签订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 逾期我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实现债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你方承担。 青岛国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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