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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鸿连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丽君、高文琪、孙屹伟、李兆爱、李婉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75 号、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276 号、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77 号、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78 号、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279 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 179 号青年创业园C 座4号 2 层)领取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75号仲裁裁决书、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276 号仲裁裁决书、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77 号仲裁裁决书、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78号仲裁裁决书、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279 号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 二 O 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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