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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冠伦板纸有限公司、高奎志、徐学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公司已与郭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对淄博冠伦板纸有限公司享有的已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商初字第 23 号、(2012)淄商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的债权(两笔债权的本金 1280 万元及与债权相关的抵押担保等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郭虎。请你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向新债权人郭虎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告知。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6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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