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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原债 权人修可忠债务人民事判决书 于卫红、庞国锋 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鲁 02民终 4135 号;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即民初字第3812号 1.偿付 1984163.60 元人民币及以 1984163.60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4月 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 2%计算的利息;2.律师代理费 20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27657 元;5.执行费用等。 修可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06190012)与 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643274)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修可忠与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643274)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修可忠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修可忠特公告通知各付款义务人。 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643274)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联系人:王永刚;联系电话:18766208888;联系地址: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东关 393号 特此公告。 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修可忠 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643274) 2020 年 6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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