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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年6月9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34次
        
 
青岛紫晶鲁菜馆有限公司、王伟、吴永琳:本院受理原告高信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鲁0202 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紫晶鲁菜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信堂支付货款 211257.8元;二、驳回原告高信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3 元,公告费1050元,由原告高信堂负担 19 元,被告青岛紫晶鲁菜馆有限公司负担44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威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玖鼎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瑞德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鲁0202民初7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威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青岛瑞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54276.7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 254276.7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3月 28 日起至付款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青岛瑞德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186 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元,由被告青岛威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华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9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杨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9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15879 元、代收电费 14446.48 元及案件受理费 558 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夏墅江: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02民初 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夏墅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9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9405.08元、电梯费3135.07 元、代收电费8245.93元及案件受理费 32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尚桂云:本院受理原告裴延国与被告尚桂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延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萍诉被告张建华、被告王延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鲁0202民初2833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建华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明、董立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李明、董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李明、董立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计算至2019年11月21 日的借款本息共计2225415.75元及律师代理费损失109117元,自2019年11月 22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原告对被告李明名下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31526元,由被告李明、董立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潘维红、董元超: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潘维红、董元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3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潘维红、董元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计算至2019年 11月2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 56482.33元及律师代理费损失7183元,自2019年 11月22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原告对被告潘维红名下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3462 元,由被告潘维红、董元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珍林: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02 民初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王珍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3243.7元、电梯更新分摊费 16301.4 元及案件受理费196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唐梅、刘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唐梅、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唐梅、刘东偿还原告截至2019年 10 月 15 日的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共计57168.57 元;2、确认原告就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唐梅、刘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 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 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丽敏、张一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刘丽敏、张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刘丽敏、张一龙偿还原告截至2019年 10 月 15 日的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共计117323.33元;2、确认原告就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刘丽敏、张一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熊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熊海偿还原告截至 2019年10月15日的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共计51817.95元;2、确认原告就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熊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解德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解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解德波偿还原告截至 2019年 10月 15 日的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共计 60579.59 元;2、确认原告就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解德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6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乌兰托娅: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02 民初 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乌兰托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0670.3 元、电梯更新分摊费 29167.2 元及案件受理费 2841 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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