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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旺、秦风萍、李兴晨: 你们于2014.11.25—2015.11.19在我行为泰安兴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余额为4,999,791.92元,现我单位已将该主债权及相应权利,依 法 转 让 给 王 培 华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370911197212180028)。请你们及时向受让人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通知。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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