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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纳决定书 (2020)征字第 002 号 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1年 10 月份建设的长安马自达、上海大众斯柯达、一汽大众汽车4S店项目,按照《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原《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政字(2009)160 号)(原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之规定,应向你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227425 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5227425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东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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